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的工作职责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实施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保证可研的真实性。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PPP管理机构)做好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将验证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政府审核,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项目采购工作。
四、负责资格预审,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严格按照经政府审核批准的资格预审文件认真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PPP管理机构)备案。
五、负责组织对社会资本进行实地考察,防止社会资本的虚假行为;做好不少于二次的市场测试,最终合理界定PPP项目采购价格。
六、负责编制项目采购文件和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并监督管理项目评审小组的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PPP项目采购实现充分竞争。
七、负责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八、负责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并监督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九、负责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报请政府审核采购结果和拟定的合同文本,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不公示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
十、负责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不得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十一、应依法监督社会资本和参股机构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监督管理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十二、负责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十三、负责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和中期评估;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十四、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公开披露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经政府授权后代表政府收回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明确PPP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和拟定有偿移交的补偿方案并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十六、负责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监督项目移交工作组开展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工作。
十七、负责资产交割,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十八、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十九、应按照财政部门(PPP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PPP项目备案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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